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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去哪儿备案-以ws结尾的域名去哪里备案?

来源: All文章
发布时间:2023-03-20 13:03:25

1。ws结尾的域名在哪里备案?

  域名备案可以通过官方备案网站建设在线备案,也可以通过当地电信部门备案,一般交给你的空间提供商备案。

2。网站如何备案?在哪里备案?

  我们提供正式的免费备案平台服务,用户需要根据我们的备案平台的说明提交备案材料

3。你有自己的服务器。网站备案在哪里?

  如果您使用自己的服务器进行记录,您需要亲自联系您当前的管理局。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记录操作。万网络互联网为您回答。当地的电信部门。提交给信息管理局。

4。**对建立论坛网站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哪些备案资料,去哪里办理?

  现在国内论坛,正式是有预审批,即ICP许可证,到相关部门申请ICP许可证备案,国内备案有点严格,如果你不想备案,外国空间也是一样的!!你可以去中国看看,哦,有外国空间!!

5。在哪里申请营业网站备案许可证?

  《经营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章总则**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经营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并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以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邮件箱、开展商业活动、为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的互联网空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站备案,是指商业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主页上添加商业网站备案电子标志,并向公众披露备案信息。第四条北京市行政区划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设的经营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申请商业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网站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者获得独立域名所有者的授权;(2)网站所有者取得北京电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信息服务营业执照》(以下简称《ICP许可证)。如果网站有共同所有者,所有所有者都应该获得《ICP许可证》。(三)网站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如果网站有共同所有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业务范围应在所有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实。第六条商业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1)每个商业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二)经营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批准为主要依据。(3)商业网站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和文本:1。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欺骗公众或误解公众。3。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有害。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第七条使用下列名称的商业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1)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商业网站名称重复。(二)使用备案失效后不满一年的网站名称。(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八条商业网站名称中含有****和**商标的文本部分(包括中文、英文、汉语拼音或缩写)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业网站的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准备1。申请人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ICP许可证》。二、申请人取得《ICP许可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二)网上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工作平台(网站:),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2。填写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3。网上提交《商业网站备案申请书》。4。打印《商业网站备案申请书》。(3)准备书面材料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商业网站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网站有共同所有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域名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或者其他有权提供域名的证明材料。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ICP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4)送达1。将书面材料邮寄或面对面送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项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经办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书面材料应在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天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五)备案确认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应当受理备案。2、申请材料有缺陷或者网站名称有事实或者法律冲突的,终止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终止的原因。3。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公告期为30天。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告的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一)与主张权利人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2)与声称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相似,可能导致他人误认。(3)使用主张权利人拥有的****和**商标的文字部分(包括中文、英文、汉语拼音或缩写)。(4)提倡并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五)主张并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5。处理异议。(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暂停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对证据充分有效异议。(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定网站名称的所有权。根据有关民事判决结果,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商业网站备案电子标志。(6)安装备案电子标志网站的所有者应在15天内将备案电子标志安装在网站主页的右下角,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第三章变更、转让、取消第十条经营网站备案事项的,网站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相关备案事项。第十一条商业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一)网上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2。在《经营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3。网上提交《商业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4。打印《商业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二)送达书面材料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商业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域名所有人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域名变更后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3。涉及网站所有者增减的,应当提交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ICP许可证复印件。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5、面对面交付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输入备案电子标志链接的“经营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第十二条转让已备案的商业网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在线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线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2。在《经营网站转让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3。打印《营业网站转让申请书》。4。网上提交《经营网站转让申请书》。(二)送达书面材料1。《商业网站转让申请书》加盖双方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受让人公章。两个以上受让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全部受让人复印件。3。受让人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和域名代理机构公章,或受让人有权转让网站域名的证明材料。4。加盖受让人公章《ICP许可证复印件。如果受让人超过两个(含),则应提交所有受让人《ICP许可证复印件。5、面对面交付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输入备案电子标志链接的“商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第十三条取消备案的经营网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网上提交申请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2。在《商业网站备案取消申请》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3。打印《商业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4。网上提交《商业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二)送达书面材料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商业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当加盖全体所有者的公章。2、面对面交付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确认取消申请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网站与“商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2。网站应在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志。第四章注销第十四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网站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一)备案确认后60天内未在网站主页上贴备案电子标志的。(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三)网站所有者因其他原因注销或者吊销的。(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时办理营业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天内未办理取消商业网站备案手续的。第十五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网站与“商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公布相关注销情况。第五章第十六条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网站备案的电子标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欺诈行为。第十七条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当与提交的备案信息一致。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生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去哪儿网和携程网是一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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